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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07-17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技发展中心《关于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》和《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要求,2017年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参评学科范围

哲 学:1.马克思主义;2.政治思想教育;3.哲学;4.逻辑学;5.宗教学;

语言学:6.语言学;

文 学:7.中国文学;8.外国文学;

艺 体:9.艺术学;10.体育学;

管 理:11.经济学;12.管理学;13.政治学;14.法学;15.社会学;

教 育:16.教育学17.心理学

历 史:18.历史学;19.考古学;20.港澳台问题研究;21.国际问题研究; 22.民族学与文化学;

图书情报:23.新闻学与传播学;24.图书、情报与文献学;26.统计学。

二、申报要求

(一)申报者资格

1.申报者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在编的教师、研究人员,且为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,外聘、兼职教师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不得申报。

2.无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排序第几,每人只限报1项,不得重复申报,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。

(二)申报成果资格

1.申报成果必须是我省高校、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成果。

2.申报的论文、著作(含专著、编著、译著、工具书、古籍整理作品等)类成果发表时间,研究报告(含调研报告、咨询报告)类成果鉴定、验收的时间均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。

3.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做整体申报;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,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。

4.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,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,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。

5.围绕一个专题,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,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。但围绕一个专题,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,不应视为系列论文而做整体申报,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。

6.研究咨询报告,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(县、市级以上政府机关、大中型以上企业)的采纳证明,或省(部)领导人的重要批示。

(三)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:

1.非学术研究的著作,如教材和教辅材料、教学研究成果、文学艺术类作品;

2.已获市(地)、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;

3.研究咨询报告类无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的成果;

4.无社会反响和引用证明的成果;

5.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.纸质版材料:包括《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》(见附件)和申报成果的附属材料,A4纸反正面打印于左侧合订成册,一式7份(含原件1份)。

2.电子版材料:包括《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》、申报成果的附件材料(统一制成一个word文档:著作、论文和咨询报告均须将文字复制到该word文档中;被应用、引用、评价、应用证明等做成图片插入到该word文档中)和申报2017年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汇总表(见附件,内容必须与申报书中内容一致)。

四、特殊说明

1.学校统一组织查重,重复率高于30%的不予申报;

2.评奖结束后,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,所有材料原则上不再返还。

五、 截止日期

请各申报单位于8月30日11: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科(综合办公楼609室),逾期不予受理。

联 系 人:范金凤

联系电话:0451—82191659 13101618856

邮箱:kjc@nefu.edu.cn

科学技术研究院

2017年4月24日